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时间:2017-03-28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浏览:2053

 

 

哈工程校发〔2016163

 

 

关于印发《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

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校博士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全过程管理,切实保障和提高博士学位论文质量,学校制定《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123次、第125次全体会议讨论,并经学校2016年第19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61122

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

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申请博士学位研究生应具有的学术水平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学位论文须反映出作者在本学科应具有的学术水平,体现作者的学术创新观点。

(二)学位论文概念清楚,理论推导正确,原始数据和实验数据可靠,计算无误,分析严谨,立论明确,条理清晰,文字通顺,不得编造数据及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引用他人研究成果要明确标出。

(三)学位论文应符合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要求。

(四)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独立完成。

第二章 博士学位论文开题

第四条 开题是开展学位论文工作的基础,是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

第五条 开题一般应于入学后2年内完成。特殊情况,在报学院备案后可适当调整时间。

第六条 开题报告的内容及要求

(一)选题的目的、依据和国内外研究进展。说明选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着重说明选题的经过、该课题在国内外的研究动态、对开展此课题研究工作的设想以及课题的学术和实际应用价值。

(二)论文研究方案。主要研究内容、实施方案及其可行性论证,预期达到的目标,论文进度安排,关键的科学问题或工程技术基础问题,学位论文预期创新点。

(三)所需的科研条件。包括论文研究过程中所需的条件、可能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解决的途径、方法和措施。

(四)主要参考文献。

(五)开题报告的字数应不少于1万字。

第七条 开题工作的程序

(一)博士生将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提交导师审阅,经导师同意后,填写并提交《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评审表》。

(二)开题报告会主要检验选题的前沿性、可行性、创新性及研究方案的合理性。开题报告会应以答辩的方式进行,博士生进行口头陈述的时间不少于30分钟。

(三)开题报告会由57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博士生导师组成,设组长1人,导师可以参加,但不能担任组长。开题报告会设1名秘书,负责开题过程记录等具体工作。

(四)开题报告会在校内公开进行,博士生须提前3天将开题报告送交开题报告会全体成员。

(五)开题报告会应对开题报告进行严格的审查与论证,重点审查论文选题的意义、文献综述的系统性与前沿性、所凝练的关键科学或工程技术基础问题是否恰当、研究方案的科学性、研究的预期创新点等内容,明确指出开题报告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八条 开题结果的处理

(一)开题报告会应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开题做出评议,评议结果分为通过开题未通过开题两种。

(二)通过开题的博士生进入博士学位论文的工作过程;未通过开题的博士生,须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开题报告会意见进行修改,可于3个月后再次申请开题,仍未通过者,予以退学处理。

(三)论文的主要研究方向有变动时,须经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申请重新开题。

第三章 博士学位论文中期检查

第九条 中期检查是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有助于及时发现博士生学位论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保证学位论文质量。

第十条 中期检查最迟于开题后1年内完成,特殊情况,在报学院备案后可适当调整时间。

第十一条 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按照开题报告预定内容及进度安排的论文进展情况;已完成内容和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目前存在的问题或预期可能遇到的问题等。

第十二条 中期检查的组织

(一)中期检查须成立检查小组,设组长1人、评委24人、秘书1人。评委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生导师资格,组长须由具备博士生导师资格人员担任;导师可以参加,但不能担任组长。

(二)博士生须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表》,导师签字同意后,提交中期检查小组。

(三)检查以答辩形式进行,博士生须对学位论文进展情况进行小结。根据学位论文选题,说明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研究内容等。检查小组对博士生论文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等内容给予评价。

(四)中期检查结果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定成绩。

(五)中期检查不合格的博士生,可于3个月后再次申请检查,仍未通过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四章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十三条 预答辩是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所有申请我校博士学位的博士生都必须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十四条 申请预答辩的条件

(一)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二)达到申请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并注明与博士学位论文章节的对应关系。

(三)撰写完成博士学位论文文稿。

第十五条 预答辩工作的组织

(一)博士生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经导师同意,向学院提出预答辩申请,同时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表》,并提交博士学位论文。

(二)学院按博士生申请学位论文预答辩应具备的条件对博士生的预答辩资格进行审核。

(三)学院审核合格后,须将学位论文送交学院指定的校内预审专家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准予进行预答辩。

(四)导师根据博士生学位论文的研究方向,组织57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博士生导师,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审批通过后,组成预答辩委员会;导师可以参加,但不能担任主席。预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预答辩的相关工作。

(五)参加预答辩的博士生须提前3将博士学位论文送交预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

第十六条 预答辩报告会的程序

(一)博士生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时间应不少于40分钟,并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

(二)预答辩委员会成员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认真审查,检查博士学位论文的创新成果及水平、论文完成质量等,并指出论文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三)预答辩委员会对博士学位论文预答情况进行评议,并做出是否通过预答辩的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到会委员2/3以上同意者,视为通过预答辩。

(四)预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预答辩记录、评议意见、投票情况、评议结果填入《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表》,经预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有效。

第十七条 预答辩结果处理

(一)通过预答辩的博士生,须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在导师的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导师审阅、同意定稿后,方可申请进行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

(二)未通过预答辩的博士生,须在导师的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并提交修改后的论文和详细的论文修改说明,报预答辩委员会主席审批通过后,可再次预答。第二次预答辩时间由博士生与导师共同确定,但距第一次预答辩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未通过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五章 博士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是促进学术诚信,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有效实施对博士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的必要环节。

第十九条 检测的范围

所有通过预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必须进行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涉密论文除外)。

第二十条 检测工作的要求

(一)博士生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承诺书》,经导师审查同意后,向学院提出检测申请,同时提交博士学位论文。

(二)学院教务主管部门应对博士生预答辩情况、论文电子版和纸质版的一致性等内容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其检测申请。

(三)博士学位论文的内容不能与本人硕士学位论文的内容重复。

(四)博士生论文相似度检测后均应撰写《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检测结果说明》。

第二十一条 检测结果的认定与处理

“检测结果”均指“去除本人文献文字复制比”。

(一)检测结果小于等于15%的,可直接或部分修改后送审。

(二)检测结果大于15%且小于等于30%的,须写出书面修改说明,由导师严格审查后做出送审或修改后复检的决定。

(三)检测结果大于30%的,须延迟一次学位会,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经学院指定2名专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经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通过后,可再次提交申请进行论文复检。复检未通过的,须再次修改,3个月后方可申请二次复检(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第六章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评阅是对博士学位论文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进行客观评价的有效方式,是博士学位论文质量同行评价的重要环节。

第二十三条 评阅工作的组织

评阅工作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采取网络评审和纸质版评审(涉密)两种形式相结合。每篇博士学位论文聘请4名专家进行评阅。

第二十四条 博士生应在预计答辩日期前3个月办理学位论文评阅手续。

第二十五条 评阅申请的审查

(一)博士生须持以下材料向研究生院提出评阅申请:

1.《哈尔滨工程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申请书》;

2. 博士学位论文相似度检测报告及修改说明;

3.《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表》;

4.《博士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学术论文审查

表》及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6.博士学位论文创新成果自评表(排版及装订在论文摘

要后,目录前);

7.正常装订纸质版博士学位论文1本;须导师、作者在“原创性声明”和“授权使用声明”中签字;

8.博士学位论文电子版及数据表。

(二)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开始组织评阅。

第二十六条 评阅结果的处理

评阅结果返回3份以上(含3份),可以进入后续程序。评审专家在评审学位论文后将做出“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不同意答辩”三种结论。

(一)若全部评阅意见为“同意答辩”或者“修改后答辩”,并指出论文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申请者应针对评阅人的意见,撰写书面回复,并将修改后的论文和书面回复意见提交导师,导师同意后方可提出论文答辩申请。

(二)若评阅意见中出现“不同意答辩”的情况,按如下办法处理:

1.1份为“不同意答辩”

若博士生及其导师认可专家评审意见,则须对论文进行修改,3个月后重新提交送审;若对评阅意见有异议的,博士生可提出复议申请,经导师同意,由研究生院增聘2位评阅人进行评阅,增聘评阅意见均为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答辩的,经修改后可进入答辩程序;若仍有“不同意答辩”意见的,本次论文答辩申请无效。

2.2份及以上为“不同意答辩”,本次论文答辩申请无效。

3.对于此次答辩申请无效的申请人,必须根据评阅人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经导师同意后,方可重新申请评阅。

第七章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七条 申请答辩的要求

(一)通过学位论文评阅。

(二)按学位论文撰写规范完成博士学位论文。

第二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组成

由导师或学院提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答辩委员会由57名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答辩委员会应满足以下要求:1.至少应有1名外单位专家;2.至少有1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参加;3.答辩博士生的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4.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该领域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的博士生导师担任。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秘书负责汇总学位论文评阅意见,记录答辩委员会委员的提问及博士生回答问题的情况,起草答辩委员会决议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答辩审批

(一)符合答辩要求的博士生,填写《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经导师同意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审核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并签署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二)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答辩日期前3天以上,将已经填写完毕并经学院审核和有关人员签字的全部答辩审批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通过后,发放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答辩公告将会在答辩日前3天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自动公示(涉密博士学位论文除外)。

(四)若审查批准后的答辩委员会中有委员更换,原则上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答辩工作要求

答辩秘书应于论文答辩3天前将答辩人的博士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

答辩应公开进行,每位博士生的答辩会一般以2-3小时为宜,答辩应有详细的原始答辩记录。

(一)答辩秘书宣布答辩人姓名、学科、学位论文题目,介绍博士学位申请人简况(学习成绩、简历及学术论文发表情况),宣读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论文答辩,答辩程序如下:

1.博士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不少于40分钟);

2.答辩秘书就博士生对论文评阅意见的答复及论文的修改情况做出说明;

3.答辩委员提问,博士生答辩。

(三)休会,答辩委员会召开内部评议会。

1.评议论文是否达到学位条例所要求的学术水平,论文创新性成果是否成立,论文是否根据评阅专家意见进行了认真修改,论文结构安排是否合理,指出论文存在的主要问题。

2.无记名投票表决是否通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3.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

(四)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五)答辩人表态,陈述对答辩委员会决议的意见。

(六)主席签署答辩决议书。

(七)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结束。

第三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决议

(一)答辩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答辩是否通过,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决议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含2/3)同意,且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方可生效。

(二)论文答辩不合格的,但答辩委员会认为可以考虑进一步修改论文时,经无记名投票,当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时,可做出在两年内(但不能超过最长授予学位年限8年)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三)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时,经无记名投票,答辩委员会成员2/3以上(含2/3)同意时可以做出建议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答辩完成后,学院须指定一名答辩委员会成员审核博士学位论文是否按答辩委员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答辩委员会秘书将整理完整的申请博士学位相关材料及修改后博士学位论文最终稿,送交学院教务主管部门立卷存档。

第三十三条 学院汇总上会博士学位论文,并组织召开学院(系)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对学位论文质量进行分析讨论,形成质量分析报告,提出须上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详细审查的学位论文名单,由院长或主管教学副院长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汇报。

第八章 博士学位授予

第三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进行审议,做出是否建议批准的决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有2/3以上(含2/3)成员出席,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如无记名投票表决未通过,此次申请无效,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1次。答辩通过后,方可再次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博士学位申请。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应重点讨论学院提出的详审论文,并提出须详审的博士学位论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学位论文专家评审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详审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评审。

第三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的3月、6月、12月召开全体会议,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投票表决。评定博士学位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须有2/3以上(含2/3)成员出席,会议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者,决定授予博士学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学位论文未达到要求的学术水平,但允许申请者进一步工作和修改学位论文,可做出缓授学位的决定。申请者须按要求修改论文后申请重新审核学位,重新审核学位时不需要进行评阅和答辩,如果论文修改已符合要求,且满足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最长培养年限的有关规定,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重新审核其学位授予申请,通过后再次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投票表决,如投票表决通过,可授予博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的博士学位名单须公示3个月,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九章 学位档案整理

第三十八条 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负责将全部学位授予档案材料交至学院教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博士生须按照校档案馆规定的归档要求,将有关材料整理完毕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条 学院教务主管部门按学校规定时间将整理完毕的博士生学位授予材料送交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涉密博士学位论文的保密管理环节按学校涉密学位论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在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的外国留学生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61122日起施行,以往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哈尔滨工程大学攻读博士生学位论文评阅、答辩、毕业、结业及学位授予管理办法(修订)》(校研字201012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哈尔滨工程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611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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