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修订版)

时间:2023-12-21作者:教务办文章来源:马克思主义学院浏览:1375

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工作,给予学生更大的发展空间,尊重学生权益,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哈工程校发〔2017118号)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习成绩优秀的;

(二)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三)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及大学四年级;

(二)招生时确定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的;

(三)受处分且尚未解除的;

(四)休学期间的;

(五)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学院接收名额

学院各专业接收转专业人数为各专业当届录取人数的10%-20%,最终以学校核定数为准。

第五条  转专业组织实施

(一)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情形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报名条件

1)已修完入学专业第一学期必修课且首次考核合格的大一学生;

2)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学风端正,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2.转专业流程

1)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按学校规定时间将申请表交到马克思主义学院人才培养办公室。

2)学院人才培养办公室负责对申请学生的转入资格进行审核,组织转专业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面试考核,根据面试总成绩进行排序,按照接收名额择优录取,并将拟录取名单公示3天后上报本科生院。

3)经学校审批同意,学生获得转专业资格并于第三学期转入马克思主义学院学习。

3.面试考核

学院在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基础上,重点对学生学习成绩、外语水平、思想品德及交流表达能力、创新创业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打分排序。

综合平均成绩 =第一学期必修课正常考核综合平均成绩×80% +面试成绩(综合素质)×20%+附加分

附加分包括:通过外语四级(1分)、思想品德及交流表达能力(包含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上限2分)、创新创业业绩(包含创新创业竞赛获奖、论文等,上限2分)。

4.转专业调整后续事宜

1)已被马克思主义学院拟录取的转专业学生,在第二学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学生返回原专业学习。

1)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2)必修课程(含理论必修课和必修实践教学环节)正常考核成绩不及格。

2)从第三学期开始,转专业学生将执行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二)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二)(三)(四)款情形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报名条件

1)对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大二及大三学生;

2)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3)通过全国大学生英语六级考试;

4)须预修提出申请学期及以前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专业核心课程。

2.接收限额

马克思主义学院每年接收第二条第(二)(三)(四)款情形的转专业人数需根据学校批复的该届接收限额是否用完来确定。如果名额已用完,则不再接收;如果名额有剩余,则可以接收符合条件的转专业学生。

3.转专业流程

1)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本人应于第2至第5学期8-10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交到马克思主义学院人才培养办公室。

2)学院人才培养办公室负责对申请学生的转入资格进行审核,组织转专业工作小组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面试考核。根据面试总成绩进行排序,按照接收限额择优录取,并将拟录取名单公示3天后上报本科生院。

3)经学校审批同意,学生获得转专业资格并于下一学期开始转入相应专业学习。

4.面试考核

学院在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基础上,重点对学生学习成绩、外语水平、思想品德及交流表达能力、创新创业业绩、已学习课程与拟选择专业的相关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打分排序。

综合平均成绩 =第一学期必修课正常考核综合平均成绩×80% +面试成绩(综合素质)×20%+附加分

附加分包括:思想品德及交流表达能力(包含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上限2分)、创新创业业绩(包含创新创业竞赛获奖、论文、专利等,上限4分)、已学习课程与拟选择专业核心课程的相关性(包含修读拟选专业已开设的核心课程门数及成绩,上限4分)。

5.转专业调整后续事宜

获得转专业资格的学生,需根据相应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后续课程的学习。

第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应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第七条  本细则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241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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