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商议,对学院2016年3月下发的《马克思主义学院2016年岗位业绩津贴实施细则》作出如下补充:
1、“二、岗位业绩津贴分配标准”中“1.教学工作量占70%(其中80%为上课学时工作量)”,按照教授、副教授、讲师三级职称进行对应标准发放,参照学校岗位津贴核拨标准,其学时折算比例为教授:副教授:讲师=7.0:5.5:3.5。
2、“二、岗位业绩津贴分配标准”中“1.教学工作量占70%(其中20%为学院安排组织的各项工作与活动完成情况)”,其内容主要包括:实践教学工作、本科生毕业实习、本科生毕业论文和指导硕士博士研究生工作。津贴核算不再按照教授、副教授、讲师三级职称区别对待,核算方式按照《马克思主义学院工作量计算标准》(
3、“二、岗位业绩津贴分配标准”中“1.科研工作量占20%”,核算依据按照“三、各层次岗位津贴执行标准”中“(二)各类型科研工作量完成要求”执行,按照教授、副教授、讲师三级职称进行对应标准发放。
4、“二、岗位业绩津贴分配标准”中“1.其它工作量占10%”,其工作内容包括个人管理和学院发展贡献两部分,各占50%,不再按照教授、副教授、讲师三级职称区别对待。
其中,个人管理部分要求教师年度内无任何教学事故、学术失范行为和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前提下,参与学院和基层学术组织召集的会议等集体活动,出席率不得低于90%,即兑现该部分津贴的全部。否则,其该部分津贴为0元。
学院发展贡献部分,包含内容及其分值如下:
序号 | 名称 | 角色 | 分值 |
1 | “两分两专”课程改革 | 课程负责人 | 15 |
成员 | 10 | ||
2 | 专项工作(学科评估,思政课专项督查,本科审核评估,重点马院申报等) | 核心成员 | 5 |
一般成员 | 3 | ||
3 | 省级以上智库、宣讲(辅导)团教师 | 国家级 | 50 |
省部级 | 20 | ||
4 | 担任国家级学(协)会常务理事及其以上职务 | 15 | |
5 | 有证书的奖励(非教学科研类) | 国家级 | 50 |
省部级 | 20 | ||
校级 | 10 |
马克思主义学院
二O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